必赢官网
0731-88458227

湖南中医药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2019年03月19日 16:58  点击:[]

湖南中医药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校(院)十三五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我校工作,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充满生机活力和富于创新精神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依据学科专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注重优先引进国家级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博士点所在学科,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急需人才;优先引进新兴学科和新上专业建设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以编制内引进为主,协议引进为辅。除顶尖人才外,原则上必须为全日制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领导、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相关学院等负责人及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确定学校引进人才的学科领域,引进人才的聘任与管理,协调人才引进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是学校人才引进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成立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成员由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领导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并向学校提交本单位中师资队伍建设长期规划和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围绕规划和计划积极开展引进人才的遴选、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统筹考虑引进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人才引进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包括:

各学院负责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引进人才办公室和实验室安排、仪器设备购置、子女入学入托等相关事宜。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调动、接收手续,兑现和落实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并为引进人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学院积极开展人才引进、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科研启动费的预算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引进人才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引进人才过渡住房、实验用房的安排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引进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人才引进范围

(一)顶尖人才

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人才。

(二)第一层次

国家千人计划(非短期或青年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863”“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教学名师;以及相当层次人才。

(三)第二层次

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入选者;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相当层次人才。以上人员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不超过55周岁。

(四)第三层次

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芙蓉学者特聘教授、

湖南省百人计划特聘教授、“121人才第一层次人选等各省级人才计划;省级教学名师;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者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相当层次人才。以上人员原则上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不超过50周岁。

(五)第四层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海外高水平大学(含世界顶级科研机构)留学归国的优秀博士;国内一流高校毕业的优秀博士;新兴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博士毕业生。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一般不超过45周岁。

(注)上述各层次的相当层次人才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一经认定,后续引进相同条件人才参照执行。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可靠、爱国爱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敬业奉献,有良好的思想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第一至三层次人才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五年来主持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过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就。

(三)具有发展潜力,掌握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动态,对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第四章  待遇

第九条  顶尖人才

科研启动资金、购房补贴、安家费及相关条件面议。

第十条  第一层次

1.提供科研启动资金人民币200-250万元,分期、分任务支付,配备专用实验室和专职助手;

2.提供购房补贴人民币150-200万元,按照在校工作时间分5年逐月拨付;

3.一次性提供安家费人民币50万元(税后);

4.特殊情况也可面议,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  第二层次

1.提供科研启动资金人民币120-160万元,分期、分任务支付,根据需要,配备专用实验室和专职助手;

2.提供购房补贴人民币100-140万元,按照在校工作时间分5年逐月拨付;

3.一次性提供安家费人民币40万元(税后);

4.特殊情况也可面议,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十二条  第三层次

1.提供科研启动资金人民币80-100万元,分期、分任务支付,配备工作实验室;

2.提供购房补贴人民币50-80万元,按照在校工作时间分5年逐月拨付;

3.一次性提供安家费人民币30万元(税后);

4.特殊情况也可面议,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十三条  第四层次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提供科研启动资金人民币40-60万元,分期、分任务支付;提供购房补贴人民币30-40万元,按照在校工作时间分5年逐月拨付;一次性提供安家费人民币20万元(税后);

2.海外高水平大学(世界排名前100名;含世界顶级科研机构)留学归国的优秀博士或国内一流高校的国家一流学科毕业的优秀博士,提供科研启动资金自科类人民币30-40万元,社科类20-30万元,分期、分任务支付;提供购房补贴人民币20-30万元,按照在校工作时间分5年逐月拨付;一次性提供安家费人民币10万元(税后);

3.新兴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优秀博士生,提供科研启动资金自科类人民币10-20万元,社科类5-10万元,分期、分任务支付;提供购房补贴人民币10-20万元,按照在校工作时间分5年逐月拨付;一次性提供安家费人民币5万元(税后)。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各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在每年7月前提出下一年度引进人才计划报组织人事部,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提出的引进人才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编制情况,统一协调,确定引进人才的类型,制定学校的人才引进计划。

(二)公开招聘或推荐。组织人事部向国内外发布招聘公告或采取其它招聘方式,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学校推荐合适人选。

(三)提供材料。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任职证明、代表性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证明材料以及个人要求等相关材料。

(四)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召开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研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人才引进审批表》交组织人事部初审。

(五)专家考核。学校组织有关校领导、校内外专家,以面试的方式对引进人才的基本素质、性格特征、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考核需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六)审批签约。组织人事部根据考核意见,按相关程序报党委会审批。经审批录用的人员,由学校与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目标责任和待遇。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为了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避免引进工作中的重引进,轻管理的现象,必须加强人才引进后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人才引进应遵照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书,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合同须明确聘期内在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同时明确双方违约及协商相关处理办法。学校建立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加以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各学院是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积极为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引进人才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及时督促检查人才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为10年。在服务期内擅自离岗或未经学校同意长期出国(境)不归等情况者,应及时中断和收回所给予的待遇,并追究责任,要求其赔偿学校损失,终止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配偶或子女原则上学校不予安置工作。符合学校用人条件的,按照招聘程序进行应聘,学校予以优先录用。不符合的可实行编外劳动合同聘用,其待遇按照其他编外人员同等待遇执行。引进人才因违约解除聘用时,其配偶或子女也一并解除聘用。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学校和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及调整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部)负责,须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交组织人事部,供期满考核参考。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全面完成年度岗位任务,年度考核为合格者,按计划划拨科研启动费;对未完成年度岗位任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暂停经费支持,待任务完成后再下拨经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同时与其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失效,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期满考核由组织人事部组织校内及校外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进行,可采用引进人才述职、专家提问答辩和专家评议考核等多种形式。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协商可继续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解聘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的工作经费(含差旅、招聘、宣传等费用),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及部门引进人才工作奖励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组织人事部,原《湖南中医药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校发〔20138号)同时废止。